上海法院起诉离婚离婚,孩子应判决跟谁?-闵行离婚律师
2019-05-21
律师说法
夫妻闹离婚,孩子应跟谁?
上海知守律师事务所刘律师:
离异家庭未成年子女随哪一方生活,法院需要综合考虑做出最有利于孩子的判断,要从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生活学习的角度出发,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
从我国婚姻法第36条及此前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看,有几个基本原则: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尤其是哺乳期内的子女)一般随女方生活;10周岁以上子女的意见法院应予考虑;如一方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如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以致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则离婚时不能直接抚养孩子;在其他情形下,须综合考虑男女方抚养条件、抚养意愿、跟随孩子生活时间、有无其他孩子及再育能力以及(外)祖父母照看情况等,最终选择较有利于孩子的一方作为直接抚养人。
在离婚前或离婚期间,经常发生一方将子女置于己方单独控制之下,目的是增加法院判决孩子跟随自己生活的机会。但是,如另一方并无不利孩子成长的因素存在,单独控制孩子的行为就实质剥夺了另一方的法定监护权。对此,丧失孩子控制权的配偶如不同意离婚,只能提起有关监护权的诉讼;如果决定离婚,则仍宜通过离婚诉讼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