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当事人询问离婚诉讼中微信可否作为证据使用,律师在实际中遇到的案例分析:
微信是现代公民交流的主要工具之一。微信的存在也是是我国公民能够给更加方便快捷的接受到他人想要表达的内容,并且及时作出回应。但是在微信所带来的快速交流也会带来许多社会麻烦与困扰。
当事人可以将另一方的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提供给法院。但是,是否采纳需要法院的核实证据的三性、即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为此,离婚案件当事人应向法院提供的主要证据有:
一、身份证明
二、婚姻关系证明
结婚证、户籍簿或单位,居委会、村委会的证明等。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一方提出离婚,应提供同居时的年龄、未登记的原因的证明材料。
三、婚姻状况证明
四、子女情况证明
提供子女人数及姓名、性别、出生时间,以及子女是婚生、非婚生还是收养或继子女等等证明材料。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证明材料。
五、财产、经济状况证明
六、住房情况证明
七、以前曾起诉离婚的,应说明是撤诉或调解和好,还是判决不准离婚,并应提供裁定书、调解书、判决书。
八、现役军人提出离婚的,还应有其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
离婚案件的管辖权的确定
一、离婚案件确定管辖法院的一般原则
通常情况下,离婚诉讼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 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并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即,应向被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所谓“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如被告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由该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1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1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离婚案中双方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也应该多多收集证据,证据对于一个案件的判理也是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微信假如可以提供真实有效的聊天记录也是可以作为证据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的。期望能为您带来帮助,也希望您能前往律师事务所进行法律咨询。
离婚诉讼中微信保存的证据是不是有用?-上海闵行离婚律师咨询
2019-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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