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协议分房产 一方反悔闹上法庭(转自上海法院网)
2019-05-22

【案情】
 
  2007年11月,林先生与韦女士到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随后,两人在县城购买了一栋房子和一套商品房。2009年3月,韦女士生下一个儿子。当月27日上午,初为人父的林先生在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构成四级伤残。
 
  2012年11月6日,林先生和韦女士办理了离婚登记,当时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约定:儿子由林先生携带抚养,韦女士每月支付抚养费;韦女士分得一栋面积较大的房产,林先生分得一套面积较小的商品房。
 
  离婚后近1年,林先生认为房产分割显失公平,故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书》中的房产分割条款,并重新分割房产。
 
【争议】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对应否支持林先生的诉讼请求,存在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离婚协议书》显失公平,理由是:身体有残疾且携带儿子的林先生只分得一套面积小的商品房,身体健康的韦女士却分得了一栋面积大的房子,因此《离婚协议书》中的房产分割条款显失公平,法院应当撤销该条款,并依法重新分割房产。
 
  第二种意见认为《离婚协议书》没有显失公平,因为林先生只是身体残疾,智力并没有受影响,他与韦女士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如果林先生没有证据证明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或胁迫的事实,该协议依法有效。法院应当驳回林先生要求撤销房产分割条款及重新分割房产的诉讼请求。
 
【探究】
 
  律师意见:
 
  依照我国《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该法第39条第1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可见,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处理以双方自行协商为原则,只要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即便一方放弃所有财产而签订的协议都是合法有效的,不存在显失公平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1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林先生与韦女士都是成年人,都有正常的思维能力,他们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后达成的,协议内容并没有明显违背正常人的公平理念,如果林先生没有举证证实其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或胁迫的情形,可认定该协议是他们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合法有效。